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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5,(4):103-108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不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乃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存在的法定限制因素。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然有效,否则,第三人不具备受让人身份而使其代为清偿仅具普通债的代为清偿属性。  相似文献   
2.
转基因粮食是人类生物科技发展的映照,但是大规模的商业化种植却严重破坏土壤环境,引发土壤危机、粮食危机,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灾难。促进型立法是人类立法史上的崭新形式,解决了约束型立法、保障型立法的诸多弊端,应当运用于土壤环境保护,有效应对转基因粮食种植问题。促进型财政立法旨在建立土壤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粮食补贴机制。促进型税收立法重在加强税收优惠,推进土壤税费改革。促进型金融立法要重视农民信贷权益保护,建立土壤保险的制度安排。促进型科技立法要健全土壤环境保护的技术推广体系,完善应对转基因粮食种植的科普教育制度。在解决土壤危机中,法律不仅是治理工具,更是照亮人类前程的明灯。中国法学界应当肩负土壤环境保护的促进型立法使命,携手应对转基因粮食种植的安全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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